一线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追责的不仅仅只有肇事司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同样将被追责处罚。下面借助去年发生的一宗重大交通事故来了解一下:
2017年12月29号凌晨0点05分,在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琴江大桥附近,一轻型普通货车车身直直撞入满载水泥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车底,造成轻型货车车上三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记者了解到,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黄某明在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时,在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且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货物,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轻型货车司机丁某志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而超速行驶,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承包人指令、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车主,也就是说车辆所有人的刑事责任。
事发后,大货车司机黄某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己被逮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廖某平也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梅州市首例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进行追责处罚。
说起超载,很多大货车驾驶员和车主不以为然,为一己之利,不惜以身试法,搞超载,殊不知,这种投机的违法行为将给自己惹下多大的麻烦,就好像上面这起事故中,大货车驾驶员和车主就双双被追责处罚。对此,办案民警提醒广大生产经营性车主,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载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教育自己的司机遵章守法,否则也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