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五华一男子被追责罚款8万元

 时间:2018-07-24

相信有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官司打赢了,却一直拿不到钱,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却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这可咋办好?难道真没辙了吗?如果还存有这种思想观念,那可就大错特错了!近日,我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无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事情还得从1986年说起,当年10月6日,李某先的父亲李老伯与五华县水寨镇黄井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为期50年的山地承包合同,并在1990年进行了公证。

 

根据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老伯在承包山地后,即与四儿子、六儿媳和小儿子李某先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并建有房屋。1999年农历正月,李老伯去世后,主要由小儿子李某先继续承包开发,并以其名义借款、缴交承包款、领取公益林补偿款。2012年7月,五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李先生承包的山地,并一次性将补偿款2230000元汇入李某先银行账户。

而在李某先在收到这笔征地补偿款不久后,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成为了被告,原告则是自己的四哥。李某先四哥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这笔补偿款应由自己、六弟媳和小弟平分。

 

案件经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先付出了较大贡献,按照李某先占50%、其四哥占25%,其过世父亲占15%,六嫂占10%的比例处理。李某先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李某先却一直未履行,随后,李某先的四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诉人: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李某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李某先先采取转移 隐藏自己财产的手段而拒不履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先已履行完毕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虽然如此,被告人仍需为自己曾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4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先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先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其通过采取转移,隐藏自己财产的手段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这件事通过法院的审理、执行,你应该也意识到了,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那么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强制的,那么你就要按照裁判的内容去自觉履行,如果你不履行,就侵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那么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了,你应该认识到你行为的危害。】

 

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害了国家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归案后将应付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能坦白认罪,取得谅解,积极交纳罚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八万元。

 

拖延了、也隐藏了,最后该履行的义务,一分也不会少。为这事儿,李某先不仅吃到了刑事“罚单”,还曾与兄长闹翻了脸,李某先坦言不值得!

 

【被执行人李先生 当时有没有想到把钱交清了还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吗 当时以为自己钱交了就交了 我没有法律意织 没有想到 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 自己法律意识不强 本来就应该要履行的没有去履行 现在全部还清了自己也一身轻松】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可别再心存侥幸了!